项目名称: 扬泰分公司预制场 项目地址:
联系人: 王圣桂 联系电话: ******
公示正文:钢轨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泰州预制梁场JT-WC-25-2-01 签订地点:镇江 签订日期:2025年2月25日
出卖人(卖方)
******有限公司
买卖双方依据《民法典》 精神,遵循“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原则,经平等友好协商,就泰州预制梁场钢轨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的物和暂定数量、价款一览表
材料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钢轨 | 38#*12.5米 | 米 | 1037.5 | ||
合 计(大写) |
第二条 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2.1.1标的物执行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国标70锰
2..1.2交货的钢筋应付有原厂质量证明书和合格证,两者牌号必须一致。质量证明书是复印件的,应加盖销售单位印章。
2.1.3双方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 满足项目施工图纸设计要求。
双方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卖方采购的原材料必须对其质量问题负责,如因原材料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第三条 交货方式、地点
3.1 交货方式: 卖方负责送货。
3.2 交货地点:泰州市海陵区东风北路228号。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4.1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汽运到项目指定料场。
4.2 费用负担: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现场卸货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五条 数量及计量方法
5.1 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数量为暂定,履约期限内不得超过该数量。
5.2 交货数量的计量方法:通过理论换算计重方式验收数量。同时通过过磅检斤计重方式验收数量。买方料场地磅经国家计量部门校验,每次过磅均实时打印记录单备查。数量验收后,买方开具《物资入库收料单》,做为结算时验收凭据。
5.3 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过磅重量与送货重量误差在合理磅差(0.3%)范围内,验收数量以送货数量为准;超过合理磅差时,可在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复秤,验收数量以复秤数量为准,复秤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4 交货数量凭据确认方法:交货数量无异议后,买方开具自制收货凭据《物资入库收料单》,作为货款结算时的原始交货凭据。但对质量验收有异议的标的物,该凭据仅作为数量暂收依据,不作为质量验收和货款结算依据。
第六条 交货期限
6.1 交货期限暂定为2025年2月至该项目工程结束,具体以买方通知为准。合同期限内一次性交货,提前制订采购订单并通过纸质或电子文件形式通知卖方。
6.2 实际交货日期早于或迟于采购订单规定的日期期限的,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实际交货日期以标的物到交货地点日期为准。
第七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7.1 包装的标准:钢轨包装、标志、质量证明书应符合国家标准《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GB/T2101-2017)相关要求。
7.2 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无
7.3 包装费用:无
第八条 验收方法
8.1 根据工程施工的相关要求,标的物验收包括进货检验、进场后按批量检验和其他随机检验等形式,考虑到批量标的物自身稳定性和样品的代表性,如检验结果不一致,以最后一次检验结果为准。双方对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1)验收的标准 :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标准组批取样抽检验收,常规检测项目包括拉伸、弯曲、反向弯曲等力学性能和外观、尺寸、重量偏差测量等,重要构件钢筋增加化学成分等检测项目。
(2)验收的时间和地点:买方收货后3个工作日内按试验规程规定现场抽样检测。
(3)验收费用的负担:进场后抽样验收费用由买方承担,对因质量异议而进行的仲裁检验或复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2 卖方交货时,应将标的物合格证、原厂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资料,出库单、送货单等数量证明资料,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技术资料随标的物或运单同时交验。每批交货钢筋的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牌号必须一致,质量证明书是复印件的,应加盖销售单位印章。
8.3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买方在验收中,如发现标的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等不合规定,应妥为保管,并在 1天内通知卖方;在托收承付期内,买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如果买方未经检测而直接使用,则视为默认标的物质量合格。
(2)卖方在接到买方异议通知后,应在 1 天内积极回应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3)对标的物验收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双方共同取样送至由买方或项目业主指定的质量检验监督部门或经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仲裁检验。
8.4 双方其他约定:/
第九条 价格
9.1 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单价为合同有效期内综合单价不变。
9.2 本合同所列单价为标的物到交货地点的综合价格,已包括应由卖方承担的货款、运杂费、包装费、验收费、税费和其他不可预见的各项费用。合同单价中可抵扣税率为13%,如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则自税率调整之日起,以本合同不含税价为基准,按新税率重新计算含税价。
9.3 买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增减合同数量,卖方同意按实际发生数量及合同单价结算,不增加任何其他费用。
9.4 逾期或提前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采购订单通知到货日期期限内的网价计算交货单价;遇价格下降时,按最新网价计算交货单价。
第十条 结算方式、支付期限
10.1 结算方式:双方约定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为一个结算月周期,卖方对按照合同规定交货验收合格且质量、数量无异议的标的物,应于每月16-20日期间,凭买方的收料凭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13 %税率)等按期与买方办理货款结算手续。卖方延时办理结算手续的,当月不予结算,卖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10.2卖方发票应按项目、一次性全额开具,发票应备注项目名称,以便税款抵扣和往来核算。如因卖方开具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卖方需重新开具发票,并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买方的开票信息资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8E;地址及电话:镇江市丹徒区谷阳东大道398号0511-******;开户行及账号:镇江建行京口支行************9493。
10.3支付方式:货款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后,按以下方法支付货款:验收合格后 天内付款。
******银行账户办理。
(1)卖方公司情况如下: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开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纳税人资格(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人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
(******银行、账号,应在30天与买方办理合同变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手续,否则,卖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担保条款
11.1 为确保能按合同要求交付标的物,卖方向买方提供 0万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含投标保证金)从首批货款开始全额起扣直至达到约定金额。
11.2 卖方交付完本合同全部标的物,且无违约现象,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全额返还。如在合同履行中出现因卖方任何不当行为、不严格履行本合同行为而对买方造成信誉损害、经济损失或影响买方施工生产,买方都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扣除出卖方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但该履约保证金不作为卖方弥补买方损失的上限。
第十二条 卖方责任义务
12.1 卖方承诺按照买方要求的质量、数量组织生产和供货,并满足买方要求的施工现场日常最低库存量及最大日供应能力。
12.2 卖方如不能按期交货,应在交货期限前2天通知买方,以便买方采取补救措施。卖方逾期交货时,发货前应通知买方:买方仍需要的,卖方应照数补交;买方不再需要的,应在接到卖方通知后 1 天内通知卖方。卖方逾期交货的,无论买方需要与否,均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12.3 卖方提前交货时,应征得买方同意;买方接货后,仍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结算货款。
12.4 卖方所交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买方同意利用,可按质论价;如买方不同意利用,由卖方负责修理、调换或退货,并承担相应费用。卖方所交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无论买方同意利用与否,均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12.5 如因卖方不能按期交货或因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买方信誉损害、经济损失或影响买方施工生产,卖方需偿付货款金额的 5%作为违约补偿,并赔偿由此造成买方的全部损失。
12.6 卖方因标的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卖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相应费用。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标的物毁损或灭失的,卖方负责赔偿。
12.7 卖方提前交货的标的物、多交的标的物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的物,买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对标的物的毁损或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2.8 卖方保证其对标的物具有所有权或受委托代理销售权,保证交付的标的物不附有任何担保权或其他留置权,保证标的物交付后无第三方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保证买方在使用其标的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指控。否则,卖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并赔偿买方的一切损失。
12.9 卖方在组织生产、供应运输过程中,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无条件遵守业主、监理及买方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无条件服从业主、监理及买方各种形式的抽检。卖方在组织生产、供应运输期间导致买方或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及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买受人责任义务
13.1 买方中途退货,应向卖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0%的违约金。
13.2 买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包装标准、进货计划,交货日期可以顺延,买方自行承担延期交货责任。
13.3 买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
13.4 买方如错填交货地点或对出卖人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卖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13.5 买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与卖方核对供货数量、办理结算手续、支付相应货款。
第十四条 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合同履行期间的合同争议及未尽******法院管辖。合同各方均同意诉讼过程中(执行过程中除外)慎用冻结、查封等保全手段,均同意为确保合同主体的正常经营不对现金账户(即流动资金账户)、房产、股权进行查封。若************法院无须征得申请方的同意即可解封;同时视为申请方违约,被申请方有权要求申请方以被查封金额为基数按保全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赔偿损失,自申请保全之日起至解封之日止,并有权要求按合同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 其它约定事项
15.1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招议标文件,投标书及相关承诺,与本合同相关的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签证书、往来文件、传真件等。上述文件若有不明或不一致之处,按文件签署或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表述的有效性。
15.2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责任方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及时支付给对方,经对方同意后最迟应在货款结算时结清。以上款项如需提供发票,发票税金由偿付方承担。
15.3 根据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同意签定合同时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时)、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和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签字时)。
15.4 本合同一式 伍 份,买受人持 肆 份,出卖人持 壹 份。本合同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合同履行期内,买卖双方均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条款全部履行完毕后合同自行失效。
出卖人(公章): | 买受人(公章):******有限公司 |
单位地址:
|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经办人(联系人): | 经办人(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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